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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自11月1日起,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给外贸企业减负。
10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结构调整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现行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9%的提至10%,其中部分提至13%;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和面临去产能任务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不变。进一步简化税制,退税率由原来的七档减为五档。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曾告诉财经记者,在当前复杂国际形势条件下,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前提下提高出口退税率,出口企业相对能获得更多的退税款,以提高企业应对外部环境的冲击能力。
出口退税被视为一种促进贸易的合法措施,不属于补贴,被各国广泛采用。
施正文表示,一般来说,其他国家不存在特定退税税率,一般征税税率就是退税税率,以实现出口商品的零税率。但由于我国税收管理还不够完善,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设定了特定的出口退税税率,部分商品出口实现了零税率,但多数商品退税税率低于征税税率,并没有像其他国家完全实现零税率,一些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允许退税。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已经成为国家调控的一个手段。
根据上述会议调整,出口退税税率七档(16%、15%、13%、10%、9%、6%、5%)简化为五档(16%、13%、10%、6%、5%),15%和9%两档税率取消,所属行业分别适用16%和10%两档税率。
国家行政学院冯俏彬教授告诉财经记者,此次国务院除了提高出口退税税率之外,还简化流程,缩短了退税时间,这可以让企业在更短时间内收到减税红包。
上述常务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出口企业简化手续、缩短退税时间,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提高退税审核效率。优化退税服务,帮助企业及时收集单证申报退税,尽快实现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服务。今年底前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的13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为了提高出口退税效率,一些地方比如上海税务部门已经实现了退税申报从“无纸化”向“免填报”跨越。
上海新联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中国纺织商会信用等级aaa类企业,其产品主要出口至欧美国家,2017年共办理出口退税额6亿元人民币。
“在信息‘免填报’之前,我们每月除了要花两周时间手工录入约13000条出口报关和进货发票记录,还需要等待税务局预审反馈信息是否已由海关传至税务局,如果信息不全,还得重新申报。”上海新联纺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办税员只需一两天完成勾选配单就能顺利搞定申报,同时也不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税务局网站中不断切换操作界面,“这一改变,大大提高了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率。”
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已实现一类企业出口退税当天申报、当天到账,退税速度跑至全国自贸区前列。武汉片区一类企业出口退税“当天申报、当天到账”的经验,目前正在宜昌、襄阳片区推广,一旦运用成熟,将在全省复制推广。
上述常务会议还强调要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早在今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5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201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以下简称“试点政策公告”),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
为更好的鼓励和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实施,2019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下发了《通知》,就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进行明确。此次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政策执行口径、办理程序和资料及其他管理要求进行明确,提高政策可操作性,便于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优惠。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执行口径
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公告》在《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执行口径。由于试点政策在试点期间执行情况良好,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公告》所明确的政策执行口径与试点政策公告保持一致。具体执行口径如下:
一是明确满2年的口径及投资时间计算口径。《公告》明确,《通知》条称满2年是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简化了政策条件,有利于企业准确执行政策。比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9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9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20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二是明确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9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如要求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分别满足研发费用占比高于20%的条件,则该公司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按照《公告》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出资比例的计算口径。由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就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将计算出资比例的时点确定为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对同一年满2年的投资统一计算,简化计算方法,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四是明确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其计算方法参照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计算方法,确保纳税人能准确理解政策、适用政策。
五是明确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计算抵扣。即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合伙创投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考虑到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而合伙创投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因创业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永远没有回报。因此允许合并计算抵扣,并将所有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合伙创投企业均纳入合并范围,将使法人合伙人能充分、及时抵扣,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合并计算抵扣的范围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二)办理程序及资料
1.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要求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公告》据此对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的办理手续进行了调整,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此外,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不再要求合伙创投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改由合伙创投企业直接提供给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
2.个人所得税方面
(1)备案程序
①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备案。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备案环节的相关手续,主要由合伙创投企业办理,个人无须另行办理备案手续。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其他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包括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等。
②天使投资个人备案。与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不同,天使投资个人需要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2)个人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操作办法
①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申报抵扣
一是合伙创投企业按年报送投资抵扣情况。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二是个人合伙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扣除。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只需正常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即可享受投资抵扣。填写申报表时,需要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
②天使投资个人的申报抵扣
一是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天使投资个人可以在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办理投资抵扣。具体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和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二是转让投资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票。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税款清算时,办理投资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税务处理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其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可以在36个月内转让其他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进行抵扣。具体分两步进行:
①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时,天使投资个人应持前期投资抵扣备案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时到原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②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抵扣时,持税务机关登记后的已注销清算企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前期办理投资抵扣时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办理投资抵扣手续。
(三)其他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转请机制。《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在创业投资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相应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是明确骗取抵扣的罚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两项要求与试点政策公告的规定保持一致。
(四)施行时间
施行时间与《通知》保持一致,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试点政策的执行时间为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政策施行时间可与法人合伙人保持一致,因此《通知》对个人合伙人的施行时间进行了调整,明确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的施行时间据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五)过渡条款
《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已经涵盖了试点政策公告所实施的区域。为避免政策碎片化,便于纳税人准确查找、理解政策,需及时废止试点政策公告。考虑到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试点政策公告应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保证政策无缝衔接。同时,按照政策规定,满2年当年不足抵扣的投资额,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抵扣,为避免试点政策公告废止后引发执行歧义,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明确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规定继续办理抵扣。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5年12月以100万元投资了初创科技型企业,该笔投资符合试点政策的条件。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前)为50万元 ,可抵扣的投资额为70万元(100万元×70%),当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剩余20万元可结转2019年及以后年度抵扣。
本月起,新个税法过渡期政策开始实施,“起征点”从3500元调整到5000元,并开始适用新的税率计税。国庆假期一结束,记者便实地走访了几家企业,了解新“起征点”实施以后员工的减负情况。
10日上午,记者走进宁海县的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上市企业,东方日升职工人数较多,个税新政为企业带来的红利也相当可观。据公司成本主管叶俐娜介绍,以今年9月的职工发放工资数据为例,2747名职工中,工资收入3500元以下的职工有486人,占比17.69%,工资收入5000元以下的职工有901人,占比32.8%,个税改革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工人数大幅增加;个税改革前,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大多集中于10%一档;个税改革后,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集中于3%一档,预计整体个税金额每月可减少42.61万元。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个税新政让月收入在1万元至1.5万元之间的工薪阶层获得感较为强烈。成立于2019年5月的宁波创服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财务软件研发。公司员工夏先生算了一笔账:个税改革前,他的税前工资(不含“险金”)11350元,需要缴税1015元,到手工资为10335元,改革后需缴税425元,到手多了590元。
新税率表的执行,给中低收入者带来更多减税红利。“新个税法保留了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市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意味着广大纳税人能不同程度享受减税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高格卫浴产品有限公司的会计李小姐告诉记者,她每月税前工资(不含“险金”)4800元,新政实施后未达到起征点,无需缴纳个税,税负降幅100%。“现在直接免除个税负担,直接提高了我每月的可支配收入。”李小姐高兴地说。
9月28日上午,“畅通信息快车道、便民利企再升级”车辆购置税全程电子化办税办证宣讲会在广州市税务局举行。车辆购置税全流程电子化办税办证率先在广州试点上线,广州市税务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完税凭证电子化6个试点省份当中的先行城市,在全国首创将完税凭证电子化扩大到车购税全流程电子化办税办证。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税务部门联动合作,打造了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又一便民利企创新举措。
会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税务局在现场介绍和演示了车购税电子化办税办证的全流程。
据介绍,车辆购置税全程电子化办税办证模式,以电子完税凭证和完税证明取代纸质税收票证、以申报电子数据替代纸质档案资料,把车购税的电子完税证明数据信息全量直接传输到省公安厅,公安局系统根据车辆识别号自动比对核查车辆完税信息,核查一致后予以办理,实现了车购税申报、缴税、上牌的“一条龙”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服务。
“互联网+税务”优势多 2分钟即可完成申报缴税
作为新时代的产物,与传统办税方式相比,车辆购置税全程电子化办税办证有着多方面优点:
,有利于企业节约代办成本,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车购税全程电子化后,企业不需要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也不需办理以往委托代征的票证领用、结报和征管资料移交等手续,便可实现“店内办税”。同时,电子化办证办税没有第三方收取任何费用,一台电脑即可办理,也不再需要浪费人力和物力保管纸质载体,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第二,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减轻办税负担。纳税人无需填单,在汽车4s店不到2分钟就完成车购税申报、缴税全流程业务,且可实时接收完税信息提示短信。同时,完税信息数据5分钟内就能传递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纳税人可以即时到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实现缴税、上牌“一条龙”服务,也突破了缴税时间、地点的限制。
第三,有利于税务部门节约税收成本,防范税收风险。依托信息化手段,省去税务部门纸质票证的印制及保管成本,也使税务部门能够以更优的人力资源配置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精细化的后台服务和管理。同时,全程电子化办税办证让套用、修改的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无所遁形,从源头防范伪造、变造纸质完税证明的潜在风险,也便于密切与车辆管理部门的信息交互,利于部门联动合力打击逃税、骗税等事件。
市民:为新举措点赞
据悉,目前广州市汽车行业协会已经有30多家龙头企业正式使用车购税全程电子化办税办证系统。记者在现场采访中了解到,对于车购税全程电子化办税办证,纳税人赞不绝口。
某汽车公司的办事员李先生称:“以前领了批量的缴款书和完税证明后总怕弄丢要去补办,现在无纸化办理,解决了纸质票证保存不便的缺陷,实在是太好啦!”
车购税委托代征企业的财务人员黄小姐说:“以前还要每天做结报,每周要到税务局领票证、交档案,现在全程电子化后,流程简化,节省了大量时间,财务人员明得到减负,一定要给税务局点个赞!”
试点期间,时间体验到车购税全程电子化办税办证服务的车主霍先生,现场给记者展示了缴税后手机收到的短信,称赞道:“原来交车购税这么方便,不用填表也不用领票证,缴税成功后手机立刻收到了短信,完税信息一目了然,整个过程不用2分钟,真的是太便捷了!”
创新不息 红利不断
据悉,车购税全流程电子化办税办证这一重要举措,既是广州市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响应公安部20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的新举措,也是广州市税务局持续推行“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优化科技创新环境10条新措施”等便民服务的新作为。
公安、税务部门联动合作,加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不断提升“互联网+税务”水平,以持续创新的便民办税措施,为广大市民营造了更健康更便利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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